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公安局
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⑴、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⑵、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如实登记、备案相关情况。

  ⑶、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审批、备案材料一致。

  ⑷、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⑴、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中旅馆业要求每月对辖区所有旅馆进行1次监督检查,印章、典当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

  ⑵、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

  ⑶、全面检查:会同上级管理部门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⑷、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发现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

⑵、对符合受(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受(立)案查处。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各派出所。

  ⑵、已经获得审批许可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⑶、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⑷、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⑸、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⑴、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或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收当公安机关明令禁止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行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报送备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⑵、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