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司法局
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监督检查重点

①社区服刑人员漏管情况

Ⅰ.依法应接收而未接收,致使漏管的。

Ⅱ.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及时组织查找,致使漏管的。

Ⅲ.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接到通知后未到庭办理交接手续,造成漏管的。

Ⅳ.其他原因造成漏管的。

②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情况

Ⅰ.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监管,致使其脱管的。

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地域或者场所,致使其脱管的。

Ⅲ.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其脱管的。

Ⅳ.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未依法采取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出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等处置措施,致使其脱管的。

Ⅴ.法院做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做出收监执行决定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逃跑的,未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逃,致使应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

Ⅵ.长期外出异地务工导致脱管的。

Ⅶ.其他原因造成脱管的。

(3)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

  ②专项督查:每季度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4、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华容县),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社区矫正科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司法局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7)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