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发生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行为的处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使;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一般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依照《公证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县、区)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执业违法行为等。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辖区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公证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