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司法局
对公证机构设立和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