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卫生和计生局发证医疗机构、县级医院及其医务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2)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4)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6)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和长效管理机制。

(7). 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

(8).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对单位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2)日常巡查:县卫生和计生局组织人员抽查,重点抽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3)专项检查:由县卫生和计生局组织专家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依法执业、医政管理与医疗质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在架(归档)病历和门急诊病历质量、麻精药品管理、中医工作等方面进行检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

(4)全面检查:县卫生和计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开展全面检查考核。

4、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对县属公立医疗机构依照年度管理目标和绩效考核标准进行检查。 

(2)调查了解各单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医务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医疗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和计生局组织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医保定点和等级评审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