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华容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

②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③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

⑥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检查:全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100%。

②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③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卫生和计生局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开展检查。

(3)监督抽检:根据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3)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

(4)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5、监督检查处理

(1)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2)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3)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4)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