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1)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就餐场所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2)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城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住宿业卫生规范》、《美容美发业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6-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⑤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①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家;对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对以上四类场所许可时限满三个月以上的,开展量化分级等级评定。

②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③监督监测:根据省、市卫生监督部门年度监督监测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 

(3)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监督抽样检测。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5、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依据《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