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②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③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④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⑤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⑥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②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⑴监督巡查:由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⑵开展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大队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5、监督检查处理

(1)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2)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3)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4)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