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放弃再生育奖励、城镇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2、监督检查内容

⑴、奖励扶助资金金是否发放到位;

⑵、是否存在虚报或扶助对象条件发生变化未退出奖特扶而冒领扶助金等情况,群众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⑴、上门核查:由乡镇、村(社区)于每年一季度上门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上报县卫生和计生局。

⑵、信息核查:县卫生和计生局会同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对扶助对象是否死亡及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核查。

⑶、日常工作中若接到举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查。

4、监督检查措施

⑴、定期检查:县卫生和计生局、乡镇计生办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检查资金发放到位。

⑵、全面核查:县卫生和计生局、乡镇计生办组织检查,每年组织1次,主要检查扶助对象条件变化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⑴、做好核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⑵、乡镇、村(社区)委派工作人员以电话或上门形式对每一位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核实,确认资金是否发放到位,并将核查的情况报县卫生和计生局;

⑶、利用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残联信息系统,对扶助对象是否死亡、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伤残等级是否低保对象等情况进行核对;

⑷、县人口计生部门对上报及核查信息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至乡镇、村(社区);

⑸、乡镇、村(社区)委派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条件的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

6、监督检查处理

⑴、发现有死亡情况的,立即终止其奖扶金或特扶金的发放资格;若发现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立即停止奖扶金的发放资格;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⑵、发现扶助对象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扶助金的,立即终止发放资格,已发放的扶助金应追回;

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检查中发现有差错的进行考核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