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生态公益林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及下属各行政村,各国有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关人员;

②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③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全面执行“一卡通”发放补偿资金;

④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公益林补偿资金公示栏和投诉电话;

⑤是否存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⑥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②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1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

(2)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专项检查,重点对集体部分资金的发放和使用,乡镇级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3)配合例行检查:根据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

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使用凭证和清单、公示照片材料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2)责令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或者相关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或单位的监督抽查。

(4)检查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公示情况。

(5)调查了解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发放和使用的有关情况。

(6)查阅、复制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的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2)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汇报时,要做笔记,完成后由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涉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行政村进行试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6)发现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效益补偿资金的行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抄送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2)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上报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