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和报废许可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提供的相关审批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2)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是否按照批准内容补建或补偿;

(3)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的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4、监督检查程序

(1)人防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1次;

(2)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3)对未按要求补建或补偿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实行工程现场与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比对检查;

(2)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擅自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以及现场拆除、改造、报废范围超越批准范围的,按照“擅自拆除、改造、毁坏人防工程;”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4)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