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防办
人防工程使用登记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进行人防工程维护;

(2)工程是否按照设计用途使用;

(3)是否存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其他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抽检巡查、社会监督。

4、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定期检查,每2年不少于1次。每年抽检巡查的工程数量不少于总量的10%;

(2)按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

(3)对检查内容中涉及问题予以通报;

(4)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结构、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2)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出入口道路畅通;

(3)防护、消防、排水设备设施完好;

(4)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有下列行为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毁损赔偿费。

(1)擅自拆除、改造、毁坏人防工程;

(2)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

(3)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挖砂、爆破、打桩;

(4)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保护范围排放废液、废气和倾倒固体废弃物;

(5)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6)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障碍;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