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地名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对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2)是否符合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3)是否与城乡建设同步。
(4)密度是否适宜,布局是否合理。
(5)是否完好、整洁、规范。
3、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专项检查。
①下发检查通知书;
②实施检查,重点实地抽查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
③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2)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查处。
4、监督检查措施
听取汇报、查阅相关台帐资料;实地抽查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开展检查工作。
5、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检查通知书
(2)听取汇报、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3)实地抽查地名标志的设置情况
(4)下发检查通报
(5)开展检查工作回头看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地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