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福利企业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企业。

2、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

根据省、市民政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规范福利企业管理等文件要求,切实履行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对福利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照残疾职工花名册或残疾人证件逐个检查残疾人上岗情况,查询资料和与残疾职工谈话,了解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参加检查人员作好日常监管情况记录,并签名负责;监督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提交局党组会讨论,针对监管中企业存在的个别问题,对企业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

(1)、台帐、资料核查。核查企业每月向民政部门报送的月度资格认定相关台账、资料;核查企业残疾人职工一人一档,考勤记录、岗位安排表、职工花名册、公示栏等台账、资料。

(2)、实地检查。民政部门每年对每个企业至少1次实地检查。民政联合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实地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3)、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核查。

4、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形式,查阅台账资料、核对考勤记录、清点残疾人职工人数、问询残疾人职工、检查有关设施设备等措施,发现企业违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未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企业提交有关材料;

(3)、进行材料核查或实地监督检查;

(4)、对发现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2)、对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3)、对福利企业不符合《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变更、注销手续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4)、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经核查后,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5)、对福利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