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敬老院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敬老院

2、监督检查内容

(1) 敬老院财务制度落实情况。

(2) 敬老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 敬老院环境卫生制度落实情况。

(4) 敬老院供养对象档案管理情况。  

(5)敬老院床位使用和集中供养情况。

(6)敬老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远程检查。充分发挥远程监控信息平台的作用,随时调阅监控视频,在线查看各敬老院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2)实地检查。不定期到各敬老院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形式检查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限时整改。

4、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

①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②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3)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处理。组织乡镇(街道)民政办监督落实本单位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民政局。

6、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要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1)敬老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主办机关应当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歧视、虐待供养对象的;

②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③侵占供养对象财产的;

④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 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②私分、挪用、截留供养对象供养款物或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③辱骂、殴打、虐待供养对象的;

④盗窃、侵占供养对象或者敬老院财产的;

⑤发生重大事故,虚报、瞒报造成较大影响的;

⑥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3)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