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已经或应该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个人以及华容县基本医疗保障及工伤保险各协议医疗机构及协议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协”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征缴稽核:

①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人数、工资支出总额、缴费基数、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及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②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③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④违反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支付稽核:

①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在领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毁损证明或虚报、隐瞒、重报、转借、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②“两协”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③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2)监督检查指标

①内部稽核:每月对上个月已处理完毕的社保经办业务进行稽核,稽核面不低于20%;

②外部专项稽核: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③外部全面稽核: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稽核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指标为准。

3、监督检查方式

稽核部门可通过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书面稽核、实地稽核等方式对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4、监督检查措施

(1)接受群众对参保单位、个人、“两协”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2)相关股室或其他单位、部门移交的社会保险违规事件;

(3)稽核部门通过计算机系统监控、按计划进行实地日常稽核(明查暗访)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4)其他合法途径获取可疑违规信息。

从以上途径获取的稽核信息,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稽核人员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并将《登记单》及相关材料交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登记单》上签署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稽核人员向投诉、举报人、相关部门或其他单位、部门说明情况后,进行材料归档。

5、监督检查程序

(1)稽核部门应先对稽核信息进行甄别和审查、分析,明确稽核的对象,确定稽核的途径与方式。

(2)稽核部门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3)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小组持执法证件依法开展稽核调查。

(4)稽核人员向被稽核对象调查取证或约谈相关人员时,应说明身份,主动出示检查执法证件。稽核人员有权进行问询、查询、录音、录像以及复制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开展实地调查的,应填写《外出稽核记录表》,记录表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当面约谈当事人的,应按规定格式做好《社会保险稽核约谈记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对象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通过书面稽核的,被稽核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稽核部门递交自查报告,同时递交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自查报告应当由被稽核对象签名或盖章。经过以上稽核调查,从而认定被稽核对象是否违规,并确定违规金额。

(5)因案情重大或违规金额较大,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当事人拒绝稽核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采取紧急保全处理。稽核部门应向涉及单位或人员,出具《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改变通知书》,并填写《社会保险待遇暂缓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稽核部门应对稽核结果进行审查,按下列程序对被稽核对象作出处理。

(1)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稽核部门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口头告知其稽核结果。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2)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识到位、有积极改过表现且没有造成基金损失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稽核调查登记中形成的相关记录应在结案后予以留存。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作相应处理。

(3)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规行为,并已造成基金损失的,或虽未造成基金损失,但违规行为严重的,稽核部门应建立稽核查处登记记录,填写《社会保险违规情况处理意见表》,按有关规定据实提出稽核处理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稽核部门应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违规情况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核对象。稽核部门填写《华容县社会保险违规费用追回(扣除)通知单》(追回途径:交现金、支票或剔除申拨费用等)后交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完毕后将回执返回稽核部门。案件处理完毕后,涉及紧急保全处理的,应填写《恢复社会保险待遇拨付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4)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严格执行稽核整改决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经办机构应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稽核部门应做好稽核情况的登记、记录工作,稽核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6)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