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责任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由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否在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遵守有关民办办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师资培训、教学运行情况;学生登记在册及鉴定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台账建设情况等。

3、监督检查方式

上门实地监督检查或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4、监督检查措施

对监督检查对象通过书面或实地监督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年检、接到投诉、举报或上门实地监督检查,要求有关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发现被许可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按其权限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学生损失的,赔偿学生经济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未经批准,跨省、市招生或者与外地联合办学的。

(2)借办学名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3)超过经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或将办学资格委托、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的。

(7)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恶意终止办学,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8)挪用、侵吞、私分民办学校资产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9)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适应教学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0)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1)妨碍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12)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13)年检评估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