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
内地公民前往赴港澳定居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再次签注核发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办理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所需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mm×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流程

l、领取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内地居民根据当地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2、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县、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
3、打分排队,公布结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打分标准为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并公布打分排队情况。
4、公布发证名单。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照排队先后顺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
5、签发证件。
6、申请人回户籍所在地销户,凭销户通知书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收费标准、依据、性质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50/证
性质:行政事业性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在“单程近照采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在“单程近照采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办理时间、地点和电话

联系电话:0730-4251010
办理地址:华容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华容县章华镇西正街110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办理条件

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等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mm×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所在单位意见。持国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4)提交有效的人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人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5)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受理权的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没有受理权的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由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集中制作、签发;对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由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
5、申请人按照预约领证时间前往公安局领取证件。

收费标准、依据、性质

不收费

办理时限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标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30元/证、签注、加注:20元/项次
性质:行政事业性

办理时间、地点和电话

联系电话:0730-4251010
办理地址:华容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华容县章华镇西正街110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受理权的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没有受理权的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受理公安局领取或寄至指定地址。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办理条件

1、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或其随行家属,本人前往探望的。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3、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4、赴香港接受培训。
5、应聘赴香港就业。
6、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
7、驾驶往返香港或者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
8、因其它非公务活动,如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确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

所需材料

1、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2、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人事、纪检监察组织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收费标准、依据、性质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次有效)2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年内多次有效)100元
性质:行政事业性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10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7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10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7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地点和电话

联系电话:0730-4251010
办理地址:华容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华容县章华镇西正街110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