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发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 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 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