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即计量标准器具),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