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 、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