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及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