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