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对城乡集市贸易的监管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发[1983]17号)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  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 监督、 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