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汽车“三包”争议调解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 ||
备注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