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初审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商务粮食局 | 行使层级 | 审核转报 |
实施依据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