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依法应由华容县招商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州和县市区及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函[2009]141号)第一条:“从2009年8月1日起,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注册地市州商务(招商)局、国家级开发区(园)管委会负责核准。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郴州市所辖县市区商务(招商)局和所辖省级开发园区管委会,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衡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永州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常德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其他县市区商务(招商)局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以上扩大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权限内的核准权。”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