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