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违规收购和经营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