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