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违规使用粮食储运设施工具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商务粮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商务粮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