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粮油仓储单位未按期限备案或者备案内容虚假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