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典当行业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八条:“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