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