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商务粮食局
粮油质量、卫生情况监管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商务粮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八)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