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或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