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对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