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或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经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