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