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违规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