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污染事故、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刀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高格上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