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监测数据的对比认定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对比监测校验。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对比监测校验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对比监测校验。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对比监测校验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