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在夜间连续作业的活动进行登记备案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环保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