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环保局
水环境质量监测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环保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善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第二十六条: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有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善,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和污染源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执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