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第二款:“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177:“17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5号)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第19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取得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接受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其技术能力、设备状态、维修质量和零配件质量的定期审验与检测。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