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2004年第25号)第十六条第三款:“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01号) 第十六条 以经营为目的的鱼类杂交制种和鱼用疫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发。 销售水生动物苗种,必须保质保量。进出口水产资源品种,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进行检疫。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十二条 生产水产苗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从事经营性的鱼类杂交制种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生产水产苗种审批、鱼类杂交制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的,需重新申请。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