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照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2004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01号)第三章第三款增加、更新改造捕捞船舶,须经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渔船作业、航行,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的规定。渔船须经检验合格,配备安全设施,取得《渔业船舶证书》和牌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