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 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