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第十一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小型生猪屠宰点建设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小型生猪屠宰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