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血吸虫病防治的监督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3号)第三条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二)家畜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管理工作情况;(三)治疗家畜血吸虫病药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四)农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 2.《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其办事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日常工作。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利、林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血防工作。 | ||
备注 |